根據城市大學學生會會章[第九章]仲裁委員會[9.1]定義:仲裁委員會為本會之獨立仲裁機關,負責本會一切仲裁及詮釋事宜。
簡 單來說,如果說幹事會就像是政府中的行政會議,而評議會就像是立法會一樣的話,那麼,仲委會則代表了司法權,就像是法庭一般。凡遇到了任何不能解決的事 情,或者基本會員對任何學生會組織有所不滿,絕對可以透過仲委會的程序去解決。本年度仲委會已通過一項新的財政預算案,將會為基本會員出版一系列向仲裁庭投訴 之指引,大體內容為基本會員向仲委會「上狀紙」的程序,使基本會員,尤其是新生,可以明白到自己的權利。
事實上,由於早幾年仲委會的人手嚴 重不足,聽說仲委會差點便不能運作,結果使評議會承擔了部份應由仲委會負責承擔的角色,結果出現了角色上的矛盾。評議會作為一立法及監察的權力架構,本身 也會有被基本會員投訴的機會,(具體事例可以參考仲委會報告版上,有關2007年度002號案。)在這種情況之下,評議會身處的境地將是非常尷尬的。
此 外,仲委會還承擔著詮釋會章條文的角色。情況就跟一個普通法(Common Law)式的民主政制中,法院享有最高釋法權的精神一樣。 這是西方社會如英國一直沿用的精神,大家可能聽過前幾年中央政府釋法的舉動,明顯的違反了普通法的精神,原因是內地的法律概念,主要源自於大陸法。他們認 為由立法者解釋法律條文,可以體現立法原意。而我們藉由法院釋法,是因為法官是公正無私的,他們有著容觀上的中立,由他們解釋法律則更為尊重法律本身。
仲 委會的角色,體現了會章的精神中,還包括了尊重法治的概念。事實上, 一個大學畢業生,他們要面對的社會寄望,是能夠成為社會的支柱,也就是所謂的中產階級。他們的存在可以代表一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,因此一個重法治,守法 律,重誠信,有責任感的大學生,是每一所大學都應該在三年中為大學生塑造的。在參加學生運動之中,我們都應該深思一下,到底一個大學生在社會中應扮演一個 怎樣的角色。而在學生運動背後的意義又是甚麼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