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一期的四月份《城大月報》出版了,內頁中有一篇報道是有關對仲裁委員會的簡易委任程序的利與弊。仲委會的簡易委任程序的出現,在很大程度上是評 議會為了紓緩評議會本身在會章規定中的矛盾角色。據聞早些年仲委會的人數長期低於法定的最少七人,使仲委會不能有效的運作,而會章規定,當仲委會的人有所 出缺時,評議會便會兼任監察、評議及訴訟的角色。事實是,如果被投訴的對象正是評議會本身時,評議會在本身的角色上便會出現了矛盾。為了解決這種尷尬的情 況,並且使城大學生會四權分立的架構能夠完整的運作,便出現了對於仲委會的簡易委任程序,從每個科會中提名一位無兼任四大組織成員的代表作為非常任仲裁 員。說了這麼久,這個聽來權力很大的評議會到底是幹甚麼的呢?
根據城大學生會會章第六章[評議會]6.1[定義]:評議會乃負責本會一切立法及監察事宜之權力機構。評議會的權責包括了:審議學生會屬下各組織 之章則及職權範圍、成立或取消任何常設委員會、成立特定的專責委員會、學生會財務決策權等等。評議會的職權還有很多,阿包在這裏就不詳舉了。
事 實上,學生會的評議會,功能就有如現實社會中的立法會一般。這一點正是西方民主社會制度的實踐,亦正是作為一個城大學生,值得我們去珍惜和維持的體制。 (注:這一點與台灣的民國式民主有所不同。國父孫中山先生所提倡的制度框架,是根據三民主義實踐的,三民主義是中山先生在汲取了西方的民主制度之後,根據 中國本身的國情而訂立的五權分立制度,就是行政、立法、監察、司法和考試。)在我們的評議會中,還有六個不同種類的委員會,包括了行政委員會、秘書處、財 委會、轄下組織事務委員會、章則委和會委。評議會這種龐大的架構,也跟立法會的不同委員會相仿,如立法會中也有財委會、教育事務委員會、交通事務委員會 等。
從評議會的設立,可以更加明顯地看出了學生會會章在建立時所體現出來的精神。事實上,大學學生會並非一個普通的學生組織,我們的架構和 資源都很多很龐大,不但是它所擁有的有形資產,更是它所培育過的人材和在社會中的影響力。學生會的決策很重要,當然也不可以是一言堂,或者由少部份人所決 定就可以進行的。評議會的作用,就是為了讓多一種參與者,以一種截然不同的角色來扮演質疑和批判的功用。雖然,從管理學上來說,這種制度之下,無疑會有一 種致命的缺憾,就是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之下,這種最終的決定都會流於妥協的形式,而不是一個行政決定。但這就是社會,這個社會上有太多不同的利益團體,每一 個決定會使某一部份人得益,同時也會使某部份的人失去其潛在或既得利益。平衡各方面的利益,可能最能使大家都同意的方法,是大家都得到一部份利益,也同時 一起失去部份東西。這大概就是《社會契約論》中,社會政治形式的雛型。





